申请人:舟山市定海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24744号“东海云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12068号“东海云廊”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书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