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宁锦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锦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索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48204908号“锦泰饰界 JINTAISHIJ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著作权,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锦泰新材料”商标的抢注行为。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2、经营场所、塑料袋、名牌、产品外观照片;3、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著作权,亦不存在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1、宣传截图;2、发票;3、产品包装照片;4、检验报告。
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补充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他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似,在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4类布、棉织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著作权及在先使用的商标权。关于字号权及在先使用商标权,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或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及在先使用的商标权的侵害。关于著作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早于争议商标的在先著作权,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区别明显,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