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12362号“沃华 WORLDWID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沃华 WORLDWIDE及图 62112362

阅读:175818 2024-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沃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知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沃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0日对第62112362号“沃华 WORLDWID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沃华”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其明知“沃…

  申请人:广东沃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知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沃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0日对第62112362号“沃华 WORLDWID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沃华”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其明知“沃华光电”商标知名度及影响,依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229958号“沃华光电 Wal Optoelec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22836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序良俗,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申请,于202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申请, 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 核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中山市圆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申请, 于2014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8年6月6日转让予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第1921876号“沃华 WORLD WIDE及图”商标于2020年12月6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均具有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灯等商品上其已有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2月6日受让了第1921876号“沃华 WORLD WIDE及图”商标,其于2022年1月12日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合理来源,并非对申请人商标抢注。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综上,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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