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翰育才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占军
申请人因第24833100号“真感想ZHEN GAN XIANG ZG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496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答辩理由、宣传材料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货物展出”等部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使用在核定服务项目上,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培训服务发票及相关合同;
2、课程宣传材料、测验试卷、结业证书等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其复审证据之中,故不再列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职业介绍;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广告”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广告”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指向其主营的培训服务,与广告等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