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65014号“豪迈自驾旅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豪迈自驾旅行 72665014

阅读:60315 2024-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芜湖豪迈迈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65014号“豪迈自驾旅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已具有稳定的消费群体,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77963号“豪迈HAO MAI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芜湖豪迈迈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企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65014号“豪迈自驾旅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已具有稳定的消费群体,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77963号“豪迈HAO MAI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门店照片、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企业及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被决定在“旅行社;旅行陪伴;旅游预订”服务上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上;其在“货运”等其余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

本文《关于第72665014号“豪迈自驾旅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豪迈自驾旅行 7266501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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