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08235号“王秉乾 王氏茅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王秉乾 王氏茅酒及图 72608235

阅读:142030 2024-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王氏荣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德华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08235号“王秉乾 王氏茅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得到了荣和烧坊业主王秉乾嫡系亲属同意。申请商标显示的王秉乾并非烈士姓名。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

  申请人:贵州王氏荣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德华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08235号“王秉乾 王氏茅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得到了荣和烧坊业主王秉乾嫡系亲属同意。申请商标显示的王秉乾并非烈士姓名。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1419号“茅”商标、第3029842号“茅 MOU”商标、第8879212号“茅”商标、第23570573号“王氏毛”商标、第70224508号“三官楼 王秉乾”商标、第70240576号“三官楼 王秉乾”商标、第70240238号“三官楼 王秉乾”商标、第66931370号“三官楼 王秉乾”商标、第70959377号“东方乾 王秉乾”商标、第70947997号“东方乾 王秉乾”商标、第68866499号“手工王秉乾”商标、第10235297号“王丙乾”商标、第8520856号“王丙乾”商标、第70227537号“王秉乾”商标、第70186271号“王秉乾基”商标、第68113973号“王秉乾”商标、第70750342号“王秉乾”商标、第70786544号“秉衡的故事 王秉乾”商标、第71253966号“王秉氿乾”商标、第66933704号“百年秘酱王秉乾”商标、第70164173号“王秉乾酱”商标、第68854748号“王秉乾烧坊”商标、第71812747号“名乾秉王”商标、第70925040号“名将王秉乾”商标、第71364490号“木兰先生 王秉乾”商标、第71543387号“王丙乾”商标、第71282850号“王乾秉烧”商标、第72070004号“王秉乾”商标、第71708188号“王秉乾”商标、第71977785号“王秉乾 一九一六”商标、第72088033号“王秉乾 州王氏家”商标、第71497036号“王秉乾 金奖王秉乾先生 豪皇贵州王氏创始人”商标、第71403184号“王秉乾酩仁”商标、第71962264号“王秉卓乞”商标、第71959308号“王秉卓乞”商标、第71962256号“王秉卓乞”商标、第71981813号“王秉卓乞”商标、第71979494号“王秉卓乞”商标、第71900057号“第四代茅酿 王秉乾”商标、第72075441号“贵•州王氏 王氏秉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十)申请日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六、七、九、十、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至四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五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八、二十正处于注册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六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十一、二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十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4.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七、九、十、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至四十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五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六、七、九、十、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至四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六、二十、二十二、二十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六、二十、二十二、二十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标志所包含的“王秉乾”是王茅创始人王荣先生的第四代传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王秉乾”,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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