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好瑞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84662号“河星 HE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6184号“星河金服”商标、第20596190号“星河互联”商标、第21215661号“星河企服”商标、第22369053号“星河金融管家”商标、第26371878号“星河”商标、第28109477号“星河新动能”商标、第28109481号“星河智造”商标、第28116758号“星河数文”商标、第28132558号“星河产融”商标、第31044714号“星河动漫 XINGHEDONGMAN”商标、第55637194号“星河绿能”商标、第63808590号“星河”商标、第1355602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共存注册。四、引证商标十一处于撤销或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引证商标十二处于驳回复审中。综上,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信息、举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30924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25601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其在电子半导体、电动控制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音频放大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河星 HE XING”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眼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引证商标十二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无中止审理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