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83560号“河星 HE 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河星 HE XING及图 68983560

阅读:146969 2024-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好瑞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83560号“河星 HE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2458号“河星”商标、第26353614号“星河”商标、第43…

  申请人:上海好瑞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83560号“河星 HE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2458号“河星”商标、第26353614号“星河”商标、第43725423号“星河拉拉裤”商标、第49380650号“星河潋潋及图”商标、第54694299号“星河口腔”商标、第3090247号“He Xing”商标、第6386448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三、引证商标五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河星 HE XING”与引证商标一“河星”、引证商标二“星河”、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星河”、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星河潋潋”、引证商标六“He Xing”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七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医用眼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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