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26403号“pushBUTTON Ze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ushBUTTON Zero及图 G1726403

阅读:88745 2024-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DASAN INDUSTRI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6403号“pushBUTTON Ze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申请人:DASAN INDUSTRI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6403号“pushBUTTON Ze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22592号“ZERO VICTORLITE”商标、第7561197号“ZRO及图”商标、第9582259号“ZERO及图”商标、第33537700A号“ZEROS”商标、国际注册第1158569号“ZERO POINT”商标、国际注册第908375号“zero”商标、第52456668号“SHOESATELIER ZERO ETC. 1963及图”商标、第524677960号“ZRO SHOESATELIER ETC 1963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55298H号“zero”商标、第7505497号“ZRO及图”商标、第10700054号“ZER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未续展,现已无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8、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商品对照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第18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鞍;动物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短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马鞍;动物服装”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5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26403号“pushBUTTON Ze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ushBUTTON Zero及图 G17264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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