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舜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71004号“孙二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754号“孙二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孙二娘”构成,故两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