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湃诺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91045号“P ANELROOF SOLAR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0571540号“YONGPUPRECISION及图”商标、第25524724号“西百 XI BAI及图”商标、第27329338号“娱跃文化 NEXTAINMENT 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P ”与各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三的“X及图”相比较,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