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巅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69325号《关于第652515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23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第4744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证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4月27日,总第1885期商标公告,被告对此表示认可,本院予以采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标档案、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公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本院查明事实,引证商标在其注册的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故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分发等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