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043217号“至尊统一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至尊统一及图 52043217

阅读:61211 2024-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5日对第52043217号“至尊统一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072734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5日对第52043217号“至尊统一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072734号“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统一”商标经使用在中国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明显是以不正当手段复制、摹仿或翻译申请人驰名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引起社会不良影响,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字号的恶意复制。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先案件裁决文书;1999年4月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请人“统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及相关资料、(2005)武知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简介及企业外观照片;广告文宣资料、广告统计数据;申请人参加社会活动的资料及报道;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关联公司的纳税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中有关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侵害其在先字号权的指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厂区图片;荣誉证书;其他案件裁决文书;被申请人“统一”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服装;裤子;外套;驾驶员服装;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修女头巾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统一”商标在方便面等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作服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方便面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统一”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统一”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我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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