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96205号“Morri老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rri老师 66796205

阅读:102856 2024-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初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梵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6205号“Morri老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04855号“MO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上海初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梵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6205号“Morri老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04855号“MO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768358号“MORR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56711号“MORI 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84292号“MOR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029928号“Mo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3月13日第187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5月13日第188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7月6日第184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rri老师”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网站流量优化;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或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横幅广告;杂志广告;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提供市场营销信息;并购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电视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横幅广告;杂志广告;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提供市场营销信息;并购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网站流量优化;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6796205号“Morri老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rri老师 667962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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