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美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科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99725号“美宁肥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73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申请商标用于餐厅等服务上不属于通用名称。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认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有“肥牛”,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餐厅;自助餐厅;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