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无问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拾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20473号“小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92932号、第393904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