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小熊与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2552号“BEAR W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65283号“WOOD BEAR及图”商标、第14075968号“小熊森林”商标、第14076133号“小熊森林”商标、第23356967号“小熊森林”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