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泛酱酒业(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信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52542号“泛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3715808号“泛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该标志所包含的“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口味、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经查询,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良好的口碑。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销售资料、包装合同及票据、活动服务协议及活动截图、检验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泛酱”包含文字“酱”,使用在其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口味、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