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694733号“福禄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福禄康 24694733

阅读:76996 2024-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福禄康中医药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领跑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艳芳 申请人因第24694733号“福禄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794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

  申请人:北京福禄康中医药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领跑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艳芳

  

  申请人因第24694733号“福禄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794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冠名合同转账回单及服务费发票、冠名节目截图、购销合同及发票、销售发票及出库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用营养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线下店铺及其产品外包装;

  2、产品经销合同及其发票;

  3、《家有本草》冠名宣传内容;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上述证据外,还包括:

  4、《家有本草》冠名合同、节目合作协议书及其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君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补药;医用糖果;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蛋白质膳食补充剂;药用胶囊;药茶;膏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1年9月13日转让予内蒙古领跑医药有限公司,又于2024年5月20日转让予北京福禄康中医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药用胶囊;药茶;膏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销售龙血树叶野破壁饮片、天麻破壁饮片、熊胆粉等商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胶囊;药茶;膏剂”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天麻破壁饮片、熊胆粉等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

本文《关于第24694733号“福禄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福禄康 246947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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