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352467号“客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客之家 53352467

阅读:33881 2024-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扬州市客之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道样 委托代理人:杭州富铮智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25887号《关于第53352467号“客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562号行政判决…

  申请人:扬州市客之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道样

  委托代理人:杭州富铮智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25887号《关于第53352467号“客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5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第25436925号“客之家homeyst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首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浴室拖鞋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其次,原告主张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已在先登记并使用其字号“客之家”。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原告已经向多家公司销售拖鞋、毛巾(纺织产品)、洗涤剂、香皂等商品,且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而第三人张道祥系杭州客志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高管,该公司与原告公司同属浙江省且经营业务相近,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一定的恶意。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拖鞋、浴室拖鞋等商品与原告销售的前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比较接近。因此,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损害了原告的在先商号权。被告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导致结论错误,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是基于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作出的裁判,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3日

本文《关于第53352467号“客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客之家 533524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0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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