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492573号“天才嘉Tiancai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才嘉Tiancaijia 56492573

阅读:155443 2024-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黎晓云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8日对第56492573号“天才嘉Tiancai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小天才”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广泛使用多年,在业内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公众所熟知。一…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黎晓云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8日对第56492573号“天才嘉Tiancai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小天才”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广泛使用多年,在业内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公众所熟知。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17734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499279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涉嫌转让以牟利为目的,且部分已转让完成,严重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的关系证明、商标使用许可;

  2、品牌设计、申请人受让小天才作品著作权证据;

  3、申请人对“小天才”商标大量投入使用、大量销售证据;

  4、广告合同及证明;5、所获荣誉证明;

  6、相关决定、裁定、判决;

  7、被申请人商标售卖、转让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2023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自动售票机;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电线;电锁”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键盘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申请注册,但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投票机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键盘;与电视机连用的键盘;计算机;照像机;磁性数据载体;配电视游戏机用的红外线电子枪及已录制的游戏程序;英汉单词对照记忆器;计算器;计步器;过滤镜;感光仪;幻灯机;显微镜;充电器和充电机;太阳能蓄电池”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电子字典;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计步器;照相机(摄影);电线;电池充电器;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笔(荧屏显示系统用);电子字典;笔记本电脑;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便携式计算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充电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平板电脑;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电子字典;笔记本电脑;计算机游戏软件;USB闪存盘;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光盘;便携式计算机用套;计算机外围设备;计步器;耳塞机;电子图书阅读器;电子监控装置;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照相机(摄影);光学器械和仪器;电话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电话;电子图书阅读器;头戴式耳机;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风速计;运载工具用里程表;速度指示器;感应器(电);回旋加速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池;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以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撤销复审结果尚未生效,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七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6、7、9、11、25、33、43类等众多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101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天才嘉Tiancaijia”,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票机;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电线;电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自动售票机、照相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6、7、9、11、25、33、43类等众多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101件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其注册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所需。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曾将多件商标公开在网站上售卖,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是牟取非法利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其注册行为有违《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权的取得应基于实际使用需要的原则。

  另,虽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在一审诉讼程序中,但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最终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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