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钱方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周钱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407959号“ASKYURSELFSUPREMEOFFWHI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SKYURSELFSUPREMEOFFWHITE”指定使用于第25类“裤子;外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08746号、在先初步审定的第17380212号“SUPREME”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SUPREM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407959号“ASKYURSELFSUPREMEOFFWHIT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