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法国凯佐尼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中亚企业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法国凯佐尼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8340453号“凯佐虎 KEZOH TI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佐虎KEZOH TIGER”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69915号、第253501号“KENZO”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78460号“KENZ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靴”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340453号“凯佐虎 KEZOH TIG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