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盈川大数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04107号“Y.C 中科盈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81171号“中科盈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58381号“Y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