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意大利美奥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福安市远景机电有限公司
异议人意大利美奥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安市远景机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214431号“MECC ALTE SP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CC ALTE SP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压调节器;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商标国际注册信息、其在华子公司参加GPOWER2015动力展的参展合同及展位现场照片、该子公司2018年举办的十周年庆典现场照片等证据表明,异议人的“MECC ALTE SPA及图”商标于1984年取得国际注册,“MECC ALTE及图”商标已在我国进行了实际使用与宣传,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从业者,对异议人该商标有知晓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雷同,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能就其商标的相关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14431号“MECC ALTE SP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