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镘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510444号“培珍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1859762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