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355016号“金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稻 70355016

阅读:62378 2024-07-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55016号“金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理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另,考虑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66205号“金稻老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桂林湘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55016号“金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理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另,考虑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66205号“金稻老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564604号“桂金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143452号“金稻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841438号“金之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933642号“金稻情JINDAO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971164号“金稻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83期《商标公告》)。

  3、引证商标三经(2024)商标异字第39135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2项可知,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考虑到引证商标四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中止审理请求予以驳回。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四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金稻”与引证商标三汉字“金稻子”、引证商标四汉字“金之稻”、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汉字“金稻情”、引证商标六汉字“金稻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

本文《关于第70355016号“金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稻 703550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0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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