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红岩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87301号“亿氧森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其名称由申请人独创,并联系设计公司进行专门设计,商标整体具有来看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的含义不会使得消费者对其在所使用的具体商品上产生功能等特点的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品宣传资料、其他商标资料、商标设计资料、办公场所图片、产品图片、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水(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