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中医药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33253号“津门炮制 TIANJIN TCM PROCESS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3706号“津门男人帮”商标、第51634007号“津门探店”商标、第58111916号“津门掐丝粉彩”商标、第65832155号“津门手艺人”商标、第57215465号“津门射艺”商标、第11135676号“津门名流茶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其他显著部分要素相互独立,英文部分“TIANJIN”仅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因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津门炮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TIANJIN”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天津”的拼音形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