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泽尼麦美地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382235号“REDF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类国际注册第753203号“REDW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在“照片;钢笔;铅笔;橡皮;画笔;教育和教学用具;纸牌;不属别类的画家用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在“印刷品;文具”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类国际注册第753203号“REDW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二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棋盘游戏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印刷品;文具”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