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一拍到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68958号“BAKS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755110号“佰客爽 Baks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455732号“巴可洒孜 BAKSA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正在申请中,目前待实质审查,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一极有可能是权利人摹仿并抢注申请人在先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引证商标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区别明显,并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的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申请,并且在先已有众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截图、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相关查询信息、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销售单、出库单、产品代理合同、发票、在先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AKSAP”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Baksap”及“BAKSAZ”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有关引证商标一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