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蜂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毅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57377号“拼拼二趟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文字“拼拼”和“ 二趟车”两部分构成,“拼拼”属于臆造词,该词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二趟车”虽然属于生活常用语,但是用在第37类服务项目上具备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文字“拼拼二趟车”并不是指定服务的通用词,且与指定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拼拼二趟车”系由日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