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82289号“拈香悦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拈香悦纳 74182289

阅读:136263 2024-08-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拈香悦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福州易容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82289号“拈香悦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以其整体文字“拈香悦纳”进行识读认知。“拈香悦纳”作为申请人的臆造词,具有…

  申请人:福州拈香悦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福州易容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82289号“拈香悦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以其整体文字“拈香悦纳”进行识读认知。“拈香悦纳”作为申请人的臆造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拈香”一般指上香,常被理解为一种宗教仪式,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产生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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