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41584号“CARBONTHREE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ARBONTHREED 25041584

阅读:99360 2024-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萍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对第25041584号“CARBONTHRE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号和商标“CARBON3D”以及“CARBON”的抄袭和复制。申请人为“CARBON…

  申请人:卡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萍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对第25041584号“CARBONTHREE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号和商标“CARBON3D”以及“CARBON”的抄袭和复制。申请人为“CARBON3D”以及“CARBON”商标的真实合法的所有人,申请人及该品牌享有很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765278号“CARB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在先商号权。同时,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的“CARBON3D”以及“CARBON”商标的抄袭和复制。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极强显著性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曾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将争议商标出售给申请人,其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进而导致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使用图片;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6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自动售货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10月27日第1861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3D打印机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二百余件商标,且上述商标均集中在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之间申请注册。被申请人名下第25600881号“YALEASSURE”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文字“CARBONTHREED”与引证商标文字“CARBON”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3D打印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3D打印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3D打印机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3D打印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CARBON3D”以及“CARBON”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其次,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农业机械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00多件商标,均集中在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之间申请注册。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予以置评。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

本文《关于第25041584号“CARBONTHREE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ARBONTHREED 250415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9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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