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夷山市慧苑岩茶科学技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国光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8日对第70704442号“慧苑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了商标注销申请,商标局于2024年6月27日发布第1893期《注册商标注销公告》,公告显示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注销。
鉴于争议商标已被注销,故我局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