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昆仑线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48661号“昆新仑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390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注册阶段已初步审定的电线连接物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音和图像传输用电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连接物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