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中太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28732号“鸿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3994号“鸿标”商标、第10340607号“鸿酒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14658号“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