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哒迩户外用品商行(变更前名义:吴云)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19290号“SNAKGON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人名义变更为义乌市哒迩户外用品商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名义和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891449号、第68926249号、第70724455号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一致,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