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62303号“钟老板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钟老板及图 26062303

阅读:47412 2024-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钟成权 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对第26062303号“钟老板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296853号“老板”商标、第3613847号“老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指定使用商品具有很…

  申请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钟成权

  

  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对第26062303号“钟老板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296853号“老板”商标、第3613847号“老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指定使用商品具有很大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第3613845号“老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且有囤积商标的行为,难谓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同时也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2、申请人产品市场占有率数据统计;3、相关荣誉证书及统计调查信息证明;4、相关案件裁决书;5、工商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椅子(座椅);躺椅;有抽屉的橱;餐具架;凳子;木材替代品制家具;吧椅;非金属桶;家具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电炊具等商品上,现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显示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利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具有依据本案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3、2007年8月,申请人在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商品上的“老板”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钟老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文字“老板”,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椅子(座椅);躺椅;有抽屉的橱;餐具架;凳子;木材替代品制家具;吧椅;家具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非金属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椅子(座椅);躺椅;有抽屉的橱;餐具架;凳子;木材替代品制家具;吧椅;家具门”商品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非金属桶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申请人“老板”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桶商品与申请人藉以知名的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等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在非金属桶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一般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在非金属桶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非金属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

本文《关于第26062303号“钟老板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钟老板及图 260623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9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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