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创思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56001号“CS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替第三方研究和开发塑料原料新产品;化妆品研究;产品测试;化妆品检测;原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已放弃服务以外的包装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39356A号“超思维 CS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39356号“超思维 CS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21289号“深圳市创思维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SHENZHEN CSW MANAGEMENT TECHNOLOGY SERVICE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50152103号“深圳市创思维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SHENZHEN CSW MANAGEMENT TECHNOLOGY SERVICE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上述包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替第三方研究和开发塑料原料新产品;化妆品研究;产品测试;化妆品检测;原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五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已放弃服务以外的包装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比较,整体均尚可区分,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包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第三方研究和开发塑料原料新产品;化妆品研究;产品测试;化妆品检测;原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