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市有态度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星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艺威奇烨百货商行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0日对第68896279号“KREATE K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8083327号“KREATELAB”商标、第42838175号“KREAT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7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插画-KREATE幻影”为申请人登记的美术作品名称,仅为普通字体文字,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性,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范围,不应脱离作品整体而单独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