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港城中学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00130号“湛江市港城中学 ZHANJIANG HARBOR CITY HIGH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80729号“港城企业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38864号“港城快讯GangChengKuaiX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41562号“港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315074号“港城蔬之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