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港城中学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82962号“湛江市港城中学 ZHANJIANG HARBOR CITY HIGH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25482号“港城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471494号“港城嘉年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296585号“港城嘉年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235547号“港城云聊GCD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被注销,引证商标四被驳回,二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销公告、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先作出的《商标核准注销通知书》核准注销(详见第186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