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麦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25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29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现已注销,其未对引证商标进行处分,因此,申请人可合理推测,引证商标目前并未投入市场进行使用。所以,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华夏绿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10日被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