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合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74819号“ZG 金铺JP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97821号“ZG 金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367661号“ZG 金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30626号“Z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794749号“Z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909790号“JY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43151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分别在文字构成、图形造型、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包含了英文“GOLD”,该文字有“黄金”相关含义,申请商标因其包含的上述文字之含义通常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属性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