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昭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56231号“昭联生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48948号“招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4273892号“招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针对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中还包含了“申请商标标志所包含的“生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之内容。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中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因其包含的“生态”文字通常可被理解的相关含义,易使公众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