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布恩&伯克哈特有限公司电工厂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0065号“S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37083号“SOB”商标、第11088413号“声霸SOB”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位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