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强立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00383号“春风一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71083号“一面春风”商标、第35893525号“春夏一面”商标、第21481324号“春风拂面”商标、第36360994号“春风满面”商标、第43143332号“春風一度”商标、第64367199号“春风一方”商标、第72223928号“春风一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别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