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ROTAGONIST THERAPEUTIC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1968号“MIMREL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申请修改第5类“Pharmaceuticals (药品)”的商品描述,该商品描述已经明确为“人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商品描述修改申请受理通知及中文翻译、WIPO网站状态页面及中文翻译。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5类指定商品上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核准,限定后的商品为“在治疗癌症、血液疾病和紊乱中使用的人用医药制剂”。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已限定为“在治疗癌症、血液疾病和紊乱中使用的人用医药制剂”,符合我国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名称的规定,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