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AQ FULFILMENT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3285号“THOMSON CAR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WIPO提交商品限定申请,将“眼镜制品(eyewear)”限定为“眼镜(eyeglasses)”,限定后的复审商品符合关于商标注册的要求。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WIPO下发的关于申请商标的商品限定申请核准函及中文翻译。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核准,限定后的复审商品为“眼镜”。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已限定为“眼镜”,符合我国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品名称的规定,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9日